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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量:

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处级副职(六级职员)以上干部任免,在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在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一) 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二) 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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