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高校应依法另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标将其纳入总承包范围。
五、强化施工阶段管理
高校应依法与施工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协议,下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合同要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及处理办法,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合同订立前必须经基建、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合会签。提倡高校在合同订立前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高校基建项目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得擅自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高校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不得随意压缩基建项目的合理工期。由于随意压缩工期而导致投资增加较多、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高校应加强对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的管理。超出合同价款的工程签证,须经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高校基建、财务、审计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变更,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变更,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高校应加强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应严格按办学需要和财力许可选择合适的材料和设备。
高校基建项目涉及建设地点变化、建设性质或建设内容重大调整、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比原批准文件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按原审批(核准)程序重新报批,待取得批复后才能组织实施。
高校基本建设财务必须纳入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合同、进度支付工程款项。工程款项支付应实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共同会签制度。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应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和省有关规定。
高校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合同规定以外或超过合同价款的费用,应经审计部门审核并且签订补充合同后,才能支付工程进度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