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和健全重大财经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高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但校长一般不直接具体分管财务工作。规模较大的高校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长负责具体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成立由专家组成的预算和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年度预算的编制、超过一定金领预算的调整、追加或新增预算项目、投资项目和年度预算中大额度机动经费的具体安排进行审议。凡学校年度预算、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预算和投资委员会进行科学论证和审议后,才能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健全校内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教职工监督。凡重大经济行为未经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导致经济损失的,须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 加强对财务预算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范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程序,严禁赤字预算,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逐步实行刚性预算和精细预算,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坚决禁止“小金库”和“账外账”,坚决禁止学校收入“公款私存”和“体外循环”。一经核实单位和部门设立“小金库”或出现“公款私存”、“账外账”和“体外循环”问题,严肃处理直接负责人,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从严控制各类收费管理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及时清理收费往来款项。加强对各类联合办学行为的内部管理和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联合办学收支行为的监管,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资金的安全,防止违规收支。
(八) 健全经济责任制,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学校领导和各部门、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各级财务主管、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体系。明确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工作目标,健全经济责任人的审计制度,加强学校内部审计,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完善财务审计制度,建立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的年度预决算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要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追究责任;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应追究学校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建立完善的内部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禁止高校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强化贷款风险意识,合理控制贷款规模,规范贷款投向,加强贷款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