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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量:

定擅自决定干部任免;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对跑官要官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和人才引进、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坚持和完善“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党委每年要向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正职和党代表、教授代表、各类代表,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和人才引进、人员聘用工作情况,接受以上人员对本校干部选拔任用(含人才引进、人员聘用)工作、新选拔任用中层正职以上干部的民主评议。对高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可结合对高校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五、规范学术行为


    (十五) 保障学术权力。制定和完善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决议执行等方面的明细规章。慎重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校主要领导一般不兼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中担任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的人员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1/2。高度重视和保障学术委员会的正常、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为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的作用。领导千部不得千预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过程,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原则上不得否决学术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做出的决议。学术委员会应依法依规行使学术权力,认真负责调查和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


    (十六) 加强领导干部学术行为监督。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自身学术道德修养,崇尚科学精神,坚持学术诚信,带头模范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准则。领导干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得利用权力或影响力与本校教师争限额申报的科研课题和研究项目,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谋私利,不得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将高校领导干部学术道德作为干部考察和考核测评的重要内容。违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晋升和提拔。对群众反映有学术不端行为的领导干部,应依据学术委员会调查、评判结论,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处理。对经核实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领导干部,应责令其引答辞职。


    六、完善校级领导干部收入分配管理


    (十七) 逐步完善校级领导干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各高校应立足学校长远发展,综合考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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