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效益和教职工利益的协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职工待遇的政策和规定,合理控制学校绩效工资津贴支出。应加强对校级领导干部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学校绩效工资津贴(含校级领导干部绩效工资津贴)分配方案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中校级领导干部绩效工资津贴分配方案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选择有条件的高校实行校级领导干部年薪制。
(十八) 严格界定领导干部收入分配和报酬领取范围。除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所获报酬外,领导干部不准在本人学术业务所属单位或分工联系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准领取正常工作职责范围内有关事务的报酬;不得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服务;不准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对违反规定所取得的超额收入将予以收缴,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领导干部应把主要精力用于从事学校管理工作,不得因教学、科研任务影响学校管理工作。对确因承担国家级重要科研任务的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可作出合理安排。建立校级领导干部收入年度报告制度。校级领导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主动接受监督管理,每年应将收入情况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十九) 加强对高校管理工作中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是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高校干部人才队伍健康成长的坚强政治保证。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加大检查、巡视、评议工作力度,把对高校工作中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落到实处。高校党委要自觉担负起从严管理的政治责任,从严监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从严管理领导干部,从严管理干部队伍,抓好各项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各高校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相关细化工作制度,增强制度的操作性,保证本意见贯彻有力、执行到位。
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 广东省教育厅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