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造价超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工程造价10%的,须追究审批人和相关校领导、基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对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手续不完备等第三方监管不足、工程合同订立不严密、执行施工现场管理各项规定不到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导致延误工期、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造价失控的,须追究基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校领导的责任;对基建工程审计不到位或审计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须追究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的责任。基建职能部门要完善对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合同管理,督促上述单位严格按合同履行职责,对存在违反合同规定行为的,要从严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和监督
(四) 建立健全采购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分离工作机制,以及采购招标信息公开、评委专家库、大额采购项目论证、集体决策和采购监管等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对采购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制度不健全、采购管理松散的,须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 加强采购工作管理和监督。统一组织实施对仪器设备、教学器材、药品、医疗器械、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加强对零散物资设备采购及物业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印刷等服务类采购的监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防止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加强对采购招标文件的审核,科学制定采购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开展采购审计,防止暗箱违规操作。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采购事务;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拆标、分标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明示、暗示采购执行部门或采购工作人员向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指定物质品牌,也不得设定限制性的技术参数来排斥同类品牌;不得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接触投标人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财物和有价证券;不得接受可能损害学校利益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违者须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采购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须追究相关人员、采购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拒不执行招标采购结果的,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强化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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