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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16 浏览量:

导、本院(系)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具体人选在学校范围内产生的,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学校中层正职和各类代表。在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根据民主推荐得票靠前、人岗相适和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数取人。民主推荐得票没有达到应到会(应谈话)人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人选。确定考察对象人选必须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票决。确定学校中层行政干部(含二级学院正副院长和独立设置的正副系主任)考察对象时,必须先听取学校行政领导意见后,再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或票决。

    (十二) 规范干部讨论决定程序。高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确保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弃权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校中层正职人选由学校党委全委会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未调查清楚的干部,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禁止未经民主推荐和酝酿、考察程序突击提拔干部。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已明确即将变动时,不得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需报上级批准。


    (十三) 规范人才引进和人员招聘工作程序。在人才引进和人员招聘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公开有关人才引进和招聘信息,遴选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对符合资格的报名人员名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和拟录用人员名单都要在适当的范围内及时进行公示。建立健全包括用人单位(院系)集体讨论、人事职能部门审核、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工作机制。二级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系)原则上要成立人才引进和人员招聘工作小组;人事职能部门要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把关;学校要成立人才引进和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十四) 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学校内部管理岗位设置,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或提高干部职级待遇。除对干部换届或届中调整时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提名且未到退休年龄的,可作为过渡性措施明确为某一级别干部之外,高校不得设立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或职级待遇。试行职员制的学校,管理人员的职级待遇按职员制有关规定办理。政治辅导员的配备,按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办理。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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